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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讲清婚前婚后借贷的区别
一案讲清婚前婚后借贷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12-25 16:16:15 打印 字号: | |

时值圣诞节、元旦,情侣之间、夫妻之间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碍于彼此间的亲密关系,转账的性质一般也不会做明确约定,可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就容易导致纠纷。那么对于情侣间、夫妻间的转账,应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转账需要还吗?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2021年年初开始交往谈恋爱,2022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3月,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丈夫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恋爱和婚后的借款。

法院经过对双方提供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的梳理,审理认为,2021年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转款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予以证实,虽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抗辩意见,但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应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刘某向被告王某某转款共计2,235,700元,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刘某转款1,778,629元。

其中,被告王某某于2021年1月1日、2021年4月4日、2021年8月11日通过微信形式向原告刘某转款520元、999元、5,200元,以上几笔款项具有特殊意义,不应视为借贷关系,上述款项本案不应按民间借贷处理。故被告王某某共向原告刘某转款1,771,910元,还应偿还原告刘某463,790元。

原告所主张的2022年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某仅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流水,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的事实,且婚后原、被告合作经营项目,支出和收入发生了实际的财产混同,原、被告双方之间互有多笔往来流水,原告也并未提供任何表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因此,无法认定该笔款项性质为借贷。故对于原告主张婚后借款474,053.5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1.关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举证问题。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应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2.关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是否应当视为成立借贷关系。恋爱期间的转账在法律关系上存在多元指向,可能是赠与、借贷、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对于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不应视为借贷关系,不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3.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法官提醒

大额的借款往来应当签订借款协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备注转账用途,同时注意保存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同时,情侣间、夫妻间也不要随便出具借条来表达爱意或补偿,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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