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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出借1100元后······
向未成年人出借1100元后······
  发布时间:2023-12-26 15:20:54 打印 字号: | |

借款讲究救急不救穷,借给未成年人钱,又有哪些风险呢?近日,津南法院民三庭缺席审理一起因未成年借款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情况

2023年5月15日,16岁的未成年人向干餐饮的郭某某借款1100元,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付现金100元的方式将款项交付给李某。在收到款项后,向郭某某出具借条。同时李从郭某某经营的快餐店购买外卖,未付外卖款643元,借款和外卖款数额共计1743元郭某某向李某及其父亲李某某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偿还郭某某借款本金1743元,监护人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田洪峰第一时间排期,依法有效送达,被告李某、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法院审理,李某向郭某某借款及李某欠付外卖款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借条、转账记录为证。李某某系李某的父亲,为李某的监护人。对于借款1100元,李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款并签订书面借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未成年人李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李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故李某与李某某均应承担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现因无效民事行为造成损失1100元,郭某某在明知李某未成年的情况下仍出借款项给李某,可能助长其不劳而获和挥霍的不良习惯,主观上亦存在过错,故应当与李某、李某某承担同等责任,该部分款项定性为不当得利,应由李某返还550元,李某个人财产不足的部分,由李某某进行赔偿,郭某某自行承担550元。

对于外卖款643元,该部分款项属于与李某日常衣食住行相关的活动,且每顿外卖的价格、数量符合李某可以预见相应法律后果的范畴,应当予以支付。李某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以案说法

在本案中,李某某因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也并非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对李某未经监护人同意从郭某某处借款且订立书面借款合同的行为系与其年龄不相符合的法律行为,监护人李某某也未明确追认,故该法律行为无效,李某应返还因其借款行为无效构成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

郭某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向其借款,可助长未成年人不劳而获及挥霍的不良习惯,所以对其给付李某的1100元款项,应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承担法律责任;购买外卖食用的行为系与李某日常衣食住行相关的范畴,李某可清楚认知每餐的价格、数量等,其应对给郭某某造成的外卖款643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李某承担款项给付责任的部分,由本人财产负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李某某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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