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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生争端,新规出台止纷争
彩礼返还生争端,新规出台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4-01-30 16:48:55 打印 字号: | |

婚姻缔结过程中,给付彩礼是我国长久以来的重要风俗,也是婚姻有效缔结的重要条件。近年来,彩礼居高不下的话题频频登上老百姓关注的热门榜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让彩礼止于“礼”为目的,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予以规范。津南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涉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对该规定予以释明。

案件简况

原告甲与被告乙经人介绍相识后,2022年3月10日双方订婚,按照习俗原告母亲给付女方见面礼5万元,女方返还男方见面礼2万元。同月27日,原告母亲向被告转账30万元彩礼款。2022年4月,原、被告登记结婚,未举办婚礼,亦未生育子女。登记结婚不久,双方发生矛盾,遂于同年5月,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因需要提前预约,未能办成,当日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20万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3万元。

案件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乙同意离婚,但主张原告要求返还13万元的彩礼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彩礼应当属于男方以结婚作为条件赠予女方的款项,原告将彩礼33万元转给被告之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赠与所附的义务,并且婚后双方一起生活,以夫妻关系对外宣告,并打算举办婚礼,并且在婚后,双方已经开始备孕。综上,被告作为被赠予人,已经履行了赠与彩礼所附的义务,彩礼的赠与已经不可撤销,彩礼钱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缔结婚姻并不仅仅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简单的形式流程,而是要注重其背后的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所谓夫妻的共同生活,主观上,夫妻双方应当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上,夫妻双方应当能互相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担生活压力和风险,共创美好生活。夫妻的共同生活应当是一种较为持续和稳定的状态。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并没有在共同的住所生活,各自经济独立,没有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或承担其他家庭义务,被告只是偶尔到原告父母家中吃饭,晚上住在原告父母家中,不能认定已共同生活,故被告应当返还彩礼。关于彩礼的范围及返还数额,在原、被告订婚、登记结婚期间,男方家庭按婚俗支付给女方的钱款均属于彩礼。被告为筹备婚礼,花费彩礼款购买的钻戒、金饰品等贵重物品现均在被告处,被告为原告及原告父母购买的物品价值并不大,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彩礼款实际消费情况及去向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7万元。因被告已经返还20万元,故被告应再返还彩礼款7万元。

法官有话说

承办法官特别释明:“婚姻缔结应注重其背后的夫妻共同生活,而夫妻共同生活应是一种较为持续和稳定的状态。单纯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为认定标准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立意相违背。因此,不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具有较长时间持续且稳定的夫妻生活状态,均可作为是否应予彩礼返还和彩礼返还比例的重要依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案件作出具体说明:1.双方已经明确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原则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综合彩礼数额、孕育情况等事实综合考量;2.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量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四)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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