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过程中,发现孩子的母亲在分居期间未对婚生女尽到教育抚养义务,在女儿先天患有疾病、智力及肢体发育迟缓的情况下,怠于给付抚养费、怠于探望、照顾女儿,故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关心女儿的身心成长。
案件情况
原告小高于2016年出生,先天患有疾病,自出生时智力发育、肢体发育迟缓,现仍无法说话,不能正常表达。其父母高某与刘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0年3月开始分居,小高便一直随父亲高某生活,并由高某带领其在北京、天津的儿童医院就诊治疗,就医花费上万元。2020年7月,小高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经津南法院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
2021年,高某因犯刑事罪名入狱,小高随祖父母生活。2023年8月,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未判决准予离婚。2023年11月,因刘某未继续履行法院前期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内容,未按时支付小高的抚养费、医疗费,故小高再次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国艳经审理查明,刘某与丈夫高某自2020年3月分居至今,小高始终跟随父亲及祖父母生活,该期间刘某除履行调解书约定的给付事项外,至2020年底一共仅支付过四笔抚养费,每笔650元,未负担女儿小高医疗费用,亦未主动探望女儿或协助照料女儿。
承办法官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妻双方分居生活,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基本的生活费、接受教育的费用和医疗费用等。刘某作为小高的母亲,虽然现在未与女儿共同生活,但依法仍对女儿负有教育抚养义务。特别是女儿先天患有疾病,需要更积极的医疗救治以及更细心的照顾护理。而孩子父亲高某正在监狱服刑,孩子祖父母显然缺乏精力照顾身体、智力不健全的幼儿。
刘某在与高某分居期间,怠于给付婚生女抚养费、怠于探望、照顾女儿的行为,应予以纠正。故向刘某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积极履行给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主动探望、照顾女儿,关注女儿的身心成长。如违反法定义务,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
法官有话说
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家庭教育令》是依法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也给父母们“依法带娃”上了一堂法治公开课,让家庭教育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津南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司法强制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引导全社会注重家教家风的培养,让教育与责任不缺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