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系从事电焊工人员,受被告李某雇佣为其工地提供劳务。双方约定每天工资400元,报销饭钱和车费。2022年至2023年刘某为李某提供劳务,产生劳务费、饭钱、车费等合计31900元。期间李某共向刘某支付劳务费10400元,剩余21500元,李某一直未付。因多次索要未果,刘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冯裕波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了解案情。在电话中被告抵触情绪较大,再三询问承办法官原告是否陈述其有钱不给。承办法官告知其原告说的是因被告无钱给付,故向法院起诉,以安抚被告情绪。经了解,被告认可原告在其工地处提供劳务,但一直强调自己现在确实存在难处,并未明确何时给付原告劳务费。承办法官认为,原告两年间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存在一定的信任基础,因此在开庭前再次为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向原告表明,被告是工地的包工头,因为发包单位没有按时向其结清工程款,因此导致被告现在也无法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曾多次向发包单位讨要工程款,但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几十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得知情况后,对于被告的现状予以理解并作出退让。法官在此基础上,为双方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4年3月底前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并约定年前先给付一部分。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临近春节,农民工都希望尽快拿到工资回家过年,此案从立案到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结案,仅用半月时间即化解了一起纠纷,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安心过好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