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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骑乘共享电动车引发的两名花季少女之痛……

因违法骑乘共享电动车引发的两名花季少女之痛……

  发布时间:2024-03-04 17:39:5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共享电动车以其经济、方便的绿色出行方式已成为大家出行的工具选择之一,但也成为了一些未成年人的“代步工具”。但当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车载乘另一名未成年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受伤后,损失由谁承担?

2月29日,津南法院民三庭公开审理一起未成年人之间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2年7月2日晚,原告刘某(化名,14岁)与被告王某(化名,15岁)相约外出,王某驾驶某共享无号牌电动车载乘刘某的回家途中因车辆失控摔倒,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无法认定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双方父母协商未果、刘某伤势过重,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共享单车公司诉至本院,请求赔偿刘某伤残鉴定后的各项人身损失。

承办法官田洪峰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鉴定工作。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刘某构成多处伤残,最高级别为八级。王某认为鉴定结论伤情较重且刘某存在自身疾病情况,因此申请对刘某受伤是否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经鉴定机构回函不具有该项鉴定资质。案件进程一度出现阻碍,后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出公告寻找有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但告知招募期限为15日,如果有鉴定机构申报,则王某申请的鉴定事项如期进行;如果超期未有鉴定机构申报,王某方同意变更鉴定事项为刘某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并同意由先前回函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招募期满后,未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报名,故本院启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全部原因。

因案情较为复杂且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承办法官田洪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国艳、田莹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整个鉴定过程历经一年之久,在鉴定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共享单车公司积极沟通,在双方具备初步调解意向后迎来最后一次庭审。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两名未成年人的过错程度、双方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共享单车公司的车辆管理与维护情况及刘某主张的各项损失的赔偿数额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调解阶段,刘某父母主张在增加护理依赖程度的基础上双方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可一次性解决本案全部争议,王某父母同意在最大限度内赔偿20万的损失,共享单车公司愿本着社会责任感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因金额差距依旧较大,庭上未调解成功。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双方调解意愿强烈,并考虑到两名少女的情谊,继续给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拟定调解方案。王某父母考虑到两个孩子事故发生前情同姐妹,体恤本次事故对刘某及其父母造成了终生不可逆转的身体与心理损害,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损失40万元,共享单车公司一次性赔付刘某各项损失7.8万元,其余损失刘某自行承担。

调解结束同时,合议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治疗费用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的刘某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其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协助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进一步帮助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消除阴霾、走出困境。

下一步,津南法院将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悉心审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与司法保护,尤其注意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规则引导,积极履行审判社会责任,照亮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之路。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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