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健身成为人们追求健康生活的新方式之一,其中私教定制课程因更能满足个性化需求,受到健身群体的追捧。但由于私教课程重在健身环节的体验和效果,相比于其他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如出现教练离职或不能提供课程的其他情况,合同履行过程易出现纠纷。
【案例简介】
2021年5月23日,经教练赵某某介绍,郭某某与某某健身有限公司签订了《私教课程购买合约》,该合约载明合约起始日期2021年5月23日,合约终止日期2022年6月9日,购买课时数36课时,课程总金额9,188元,教练赵某某签名。当日,原告郭某某向被告支付课时费共计9,188元,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据》。后教练赵某某从该培训机构离职,被告公司与赵某某签订《消课合约》1份,该合约载明:因乙方离职后需继续为甲方会员郭某某上完剩余私教课程。后因教练赵某某由全职教练变为兼职教练,且该健身公司未提供其他解决措施,导致郭某某无法按照正常时间完成相应培训课程。剩余课程价值4594元。
【法官审理】
郭某某与某某健身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郭某某履行了付款义务,某某健身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郭某某提供培训服务。赵某某将郭某某介绍到该健身公司且作为郭某某私人教练,双方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虽赵某某与某某健身有限公司另行签订《消课合约》,但某某健身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向郭某某披露过相关情况,赵某某离职后,导致郭某某无法按照正常时间完成相应培训课程。且郭某某无该健身公司的直接约课渠道,均通过向赵某某联系约课,在教练赵某某无法按时为郭某某提供培训服务时,其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接受培训,该健身公司亦未向郭某某提供如更换教练等其他选择,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重大瑕疵。基于此,虽郭某某主张退还课程费已过合同履行有效期限,但并非郭某某原因造成,而系该健身公司履行合同瑕疵造成,故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原告郭某某4594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与健身公司签订私教服务合同时务必谨慎,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在健身环节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相比于其他服务合同,私教课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易强制履行,如出现指定教练离职或不能继续提供课程的其他情况,导致课程无法按期履行完毕,要及时主张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