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
素质教育的开展使得培训内容日趋多样化
由于教育培训合同履行的特殊性
面临着较多不确定因素
近日
津南法院双港法庭调解一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让我们一起看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签订春季高考课程报名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春季高考培训服务并办理天津学籍,培训费为21800元。但原告在进行天津春季高考报名时被告知因外地户籍无法参加高考。经协商,被告承诺全额退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借故拖延至今未退,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法官调解
双港法庭庭长魏丽彤接到案件后,站在利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确定采用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被告在庭审中声称是因为政策变化,无法为原告办理天津学籍,导致原告无法参加天津市的春季高考,且有第三方拖欠自己钱款,所以没有办法给原告退款。由于被告在庭审中对于原告无法参加天津市春季高考的事实认可,双方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承办法官为快速调处双方矛盾,向双方告知调解的利处,引导双方同意调解。
“孩子参加春季高考这样重要事不容易。”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社会公德与法律规定,让被告认识到应向原告退款。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双方的合同当庭解除,被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并当庭向原告支付,同时承诺在一个月内为原告办理全额退款。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四、法官有话说
教育培训合同通常具有课程服务非实时进行也非一次性对待给付的特点,有着持续履行及人身属性的特殊性,若消费者未实际上课,培训机构付出的成本有限,所以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双方可本着公平原则解除合同,避免损失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