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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修门前路,能向村委会主张无因管理之债吗?

个人自修门前路,能向村委会主张无因管理之债吗?

  发布时间:2024-04-28 17:05:31 打印 字号: | |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管理人可以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对人与人之间互助互爱的肯定,符合道德取向和法律价值。但由于多种原因,无因管理制度在社会中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却不尽人意,在司法中实践中准确合理认定无因管理,对公平正义的实现及无因管理人权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来看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审结的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某系津南区双桥河镇村村民,被告为村村民委员会。原告门前南北走向有一段土路,在下雨雪后车辆无法通行,较为不便。2010年间,原告协同部分邻居用砂石料对该土路进行过铺垫后原告与他人在该路面出现坑洼时又进行过铺垫维护。原告认为,该村砂石路属于被告集体所有,但原告多年来进行铺垫、维护及修理,被告因此获得不当利益原告无法定义务对被告所有的公路进行修理,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支付原告修路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铺垫砂石路面的行为是否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门前路段为土路很难走,其购买砂石料进行铺垫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庭审情况及在案证据,该路段为通往原告家门口的一段土路,在铺垫之前可以通行,原告无证据证明其进行路面铺垫会避免村委会的利益受到损失;且经常通过该道路的人员为原告及其他几户邻居,原告所铺垫的该路段主要受益人应为其家庭及邻居,故本案无法认定原告具有为避免村委会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的意思。因此,原告用砂石料对路面进行铺垫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无权向村委会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本案判决后,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魏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

无因管理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只有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进而能够主张无因管理之债。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是: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2.行为人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3.管理人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的意思;4.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本案例所得结论仅适用于个案,个人的修路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等需要具体案件具体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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