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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是否还能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是否还能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5-09 17:12: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某项目的建设单位,与乙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将部分工程交由乙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833余万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保留5%保修金,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截至2021年12月24日,案涉整体工程除6号楼外均验收合格6号楼因总承包方施工未完成,未竣工不具备验收条件。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乙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甲公司对于6号楼已完工工程未提出质量异议。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质保期尚未到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故涉案《工程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的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期应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最长不超过2年。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一种法定义务,不应以合同效力为认定前提,故质保金应参照合同约定予以预留。鉴于涉案合同约定的返还质保金条件未成就,法院判决驳回了乙公司主张质保金的诉讼请求。

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1.为何肢解发包的合同无效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肢解发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危害工程质量,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均规定禁止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禁止肢解发包”为法律及行政法规层级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经违反,相关合同被径直认定无效。

2.为何要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承包人承担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及保修责任为一种法定义务,即使合同无效,也并不免除。承包人需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再行享有预留的质保金的请求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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