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裁判标准、让类案同判是当前维护司法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随着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完善,类案推送等智能系统不断进行升级,但当前类案不同判问题仍然是当前审判实践中的难题。穿透式审判模式下,在寻求可保护的真实权力者和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让裁判者更加清晰、准确的找到矛盾焦点,从而更加准确的开展类案检索,通过四阶十步穿透法,确保个案裁判遵循裁判共识,增强司法公信力。
一、实践审视:类案裁判适用的现实困境
在法律依据充分、事实理由全面的前提下才能做出有效判决。这是通过合乎逻辑与情理的方式展现出从法律与事实推到到裁判结论的过程。类案同判是实践操作过程中统一司法适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提升审判质量和效果的重要途径。但审视当前审判实践具体工作,该制度的运行差强人意。
(一)痛点:类案归类不清,案件划分不明
一目了然的案件类型划分是类案裁判的基础。审判实践中,类案裁判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找准类,其与同案存在差别,在审判实践中,相同情况的两个或多个案例,大概率是不存在的,即便是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或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中有相同点,但其证据和事实情节也会存在不同,然而就是这种存在的不同因素成为案件审判的焦点,决定了案件最后的审判结果。因此,对于类案的归类要明确其认定标准。目前,大多数法院将案由作为确定认定标准的主要因素,有的法院将诉讼请求作为划分标准,操作过程中证明以此作为划分依据,可以基本保证诉争案件的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大体趋同,但是对于新型或疑难复杂案件、利益价值衡量、政治政策影响的案件,其并不适用,其法律关系的分析只是作为一种事后验证,例如典型案例“许霆案”等后果导向裁判类案例,乃至是日常最为常见的诸多案由而言,案件本身所呈现出的复杂性因素同样会导致裁判结果发生不同。各地法院对于类案划分凭借“表面印象”进行划分,导致危害极大,类案裁判的工作实效大打折扣。
(二)堵点:推送系统层次混乱,技术支持仍需提升
部分类案推送的系统主要依托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北大法宝中除了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外,其他对于级别的分类比较主管,推送出的案例效力和案例质效容易造成误解。推选的案例层次不清晰,即便是已经公开的一审生效文书,当事人虽然上诉,案件进行了二审或是再审,但并没有撤销该判决的,这也不应然是二审、再审文书不会改变裁判的理由,而类案推送中,缺少相关标注,导致层次不清。案例的数量随机推送,推送案件容易过量,导致法官在选取的时候需要一一研读,浪费了大量时间,而推送的案例保证了数量,确在质量上大打折扣,与类案推送的初衷相违背。
(三)误区:类案同判结果一致,类案异判不予接受
与如何确定类案的标准而言,根据现有划分的标准,已经被归纳为类案的案件不能实现同判更为容易引发社会矛盾,这也会让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失去信心。然而在公众心目中的同案同判或类案类判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类案同判。审判实践中,我们可以将同案异判划分为“假性异判”和“真性异判”。所谓“假性异判”就是案件在具体案情中的主体资格、行为、或关系上存在区别,但是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用及裁判思路上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假性异判实际上也是同案同判,只是公众通过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件与自己的案件单纯的只对裁判结果进行比较,从而导致自己对案件的认识错误。“真性异判”指两个案件表面看属于同一类案件,但裁判结果大相径庭,而异判的效果比同判的效果更为合理。这种异判并非是迫于舆论压力,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司法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所进行的调整与完善,或是与其他社会治理要素之间进行的良性互动。这也并不是所谓的类案异判,而是司法的自我完善。
(四)难点: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博弈,主观认识存异
司法克制指的是法院和方案对于已存在的法律以及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保持尊重和谦抑姿态。司法能动指法官不拘泥于现存的法律,可以根据社会变化等现状考虑,为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的法律方法。司法克制更为注重的是法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而司法能动更为侧重的考虑具体的情况,避免造成机械司法、旧案办案的窠臼。在类案裁判中,应当将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相结合,但是由于主审法官个体化存在差异,其主观认识受成长环境、教育程度、审判经验等影响,因此,面对类案时,容易带着感情去办案,导致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结合效果不佳。组织行为学的一些研究中表明,当内部成员对于是继续进行还是放弃不做的某种行为的选择,大概率是根据其对该行为发生时可能得到的一些信息反馈的所谓的经验判断,并由此呈现出一定的规律。而实践操作过程中,又无及时的无反馈环节,从而使类案裁判存在难点。
(五)偏误:类案比较的判例范围及权威顺序存在实践错位现象
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发现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对类案检索的判例范围和顺位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定与诉讼实践操作过程中的类案检索存在实际认识层面的错位。实践考察表明,发达地区的类案对其他地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然这些案件的裁判也会被纳入类案库中。但是就判例的位次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相互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矛盾,故而不能简单的通过法院的级别来评判案例适用的权威性,应当结合当地的习惯开展类案检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适当扩大类案检索范围,这样有助于更好的发挥实际功效。
二、追根溯源:类案裁判适用难点的原因探寻
伴随着类案检索制度的逐渐演进,从“案例到规则再到案例”的裁判思维方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化运行方式。但从上述实证经验来看,类案检索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关于类案裁判困境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缺乏统一制度规范标准导致“不知如何选择”
判例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还不能达到普通法系中对于案例的认同度,加之我国地域差异,难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司法审判实践操作过程中具有一定复杂性,其即具有外在复杂性又具有内在复杂性,前者主要指外部法律实践的复杂多样,后者主要指法律职业内部构成具有复杂性。裁判规则的统一才能使得法律对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引导性。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政治文化差异较大,许多法律适用纠纷难以统一标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形成法律适用规则,但是由于地区存在一定差异,普遍情况并不被适用。目前我国对于类案检索并无统一制度规范,很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进行类案检索时,在众多检索出的内容中,应当如何选择,成为法官实践操作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考虑多级法定监督体系才是法官裁判风险的主要源头,法官更加注重的是如何有效避免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更为注重上级法院的审理思路,因此,上级法院的裁判思路对法官的影响更大,而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基层指导意义流于形式。
(二)缺乏类案认定灵活性导致“不知如何审理”
传统的司法实践操作模式培养的我国大部分法官善于运用演绎式的司法裁判模式审理案件。对于通过具体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抽象化后,应用的类案之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思路,虽然在当前审判实践中也同样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并且被大多数法院以总结裁判经验的外观形式呈现,让更多裁判着学习,但是,如果直接让法官将这些类案中的思维直接放入其案件审理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较为传统的演绎式的审理模式,一直都是遵循着首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整理、查阅当前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对当前案件进行预判,基于此,再去开展进一步的案件事实审查和证据采集审查。但是与之不同的是,当前所进行的类案裁判模式,其带有一点英美法系诉讼模式的特点,其认为最为重要的工作时要先认定类案的范围,完成类案认定以后,将自己所审理的案件与当前所收集到的类案在具体方面如争议焦点、证据等方面进行多方对比,从而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不难看出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思路主要是“参考”,对于当前法官特别是老法官而言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并熟练的运用到案件审理工作之中。
(三)缺乏持续贯彻的理念导致“不知如何前进”
类案裁判在法律实践操作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法院也在积极探索更为科学、精细的方式,但在实际贯彻过程中,效果不容乐观,较多法院推行类案裁判并不是基于真正认识到类案裁判的优势,而是出于对上级法院或最高院指示及意见开展案件分类工作,存在一定的应付心态,导致类案指导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出现虚化现象,而且根据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参照指导性案例,仅仅只为参照,法官是完全可以不按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并且指导性案例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也说明指导性案例并不具有我们所谓的法律效力,实质上类案裁判对法官裁判形成的只是一种折中的事实约束力,法官基于此依据,往往将类案裁判放于最后为孩子,对其定位非常低,使得类案裁判沦为面子工程,缺乏实质意义,该制度运行无法前进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缺乏全面配套机制导致“不知如何释放”
类案裁判仅仅依靠单一的制度运行是完全不能达到其预期效果,只有将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机制与其有机融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纵观当前专业法官机制与审委会机制运行过程中,并未将类案检索作为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前提条件,也未将类案检索情况作为议程之一开展。审委会机制中虽然要求进行类案检索,但是如何进行类案检索以及类案检索的结果何如适用并未提出具体的要求,从而导致类案检索机制与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其他机制出现了两层皮的现象,机制与机制之间相互独立,使得类案检索沦为空谈。
(五)缺乏科学评估反馈机制导致“不知如何评估”
类案裁判缺少相关的统一适用规定,即使存在相关的规定,大多数也是“事前”的规定,即类案裁判制度运用前应当如何进行类案操作,但是对于基于类案裁判产生的裁判结果,如何进行检验没有相关统一规定,导致类案裁判后的效果如何成为谜团,法官对类案裁判的适用存在疑惑,当事人缺乏相关的经验,对类案裁判存在不认同的情况,从而导致类案裁判后,案件化解效果如何不为人知,而对于经过类案检索后进行裁判的案件的发回和改判情况也没有统计,没有建立适当的反馈机制,使得制度应用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达到类案裁判统一法律适用的核心目标。
三、制度完善: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类案裁判的四阶十步法的构建
以要件事实作为审理基础,引入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将庭前、庭中、庭后、回顾整理四个不同时期、十项步骤融入至类案裁判的始终,让审判法官按图索骥,不会迷失在纷繁复杂的案例海库之中,从而真正实现类案裁判与司法实质正义相得益彰。
(一)穿透式审判思维大体概况
1.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具体内涵。穿透式审判思维最早在金融监管中被运用,被称之为“穿透式监管”模式,其与之密切相关,是司法审判对金融监管领域动态的能动反映。这也足以说明司法审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之间具有紧密的动态关系。所谓“穿透式监管”,即按照实际大于形式的基本原则,同观察金融产品表面形态从而理清整个行业业务的本质,更好的将外在标签打破,只看业务本身,将资金的来源、中间环节和最后的投向等因素链接起来,从而依据业务本身的功能和法律的具体属性来明确监管的具体规则。最典型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去年11月施行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在市场准入、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控制标准、关联关系等方面均明确规定采取“穿透式监管”。特别是在对真实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实施穿透监管的同时,还规定在所控股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刺破公司面纱”,即金融控股公司应承担补充资本、转让股权等救助措施。穿透式审判思维则是吸取的穿透式管理相关思维方式,始终遵循着实质意义上的正义,同时注重保证公共的利益,减少形式主义所产生的司法弊端。当前审判实践过程中,法官存在机械办案的情况,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机械的适用相关法条、相关规定,使得裁判结果与案件实际情况出现明显的偏差,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严重减损了司法公信力。所谓穿透式审判思维就是具体案件的承办法官将案件的所有情况,例如相关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提交的具体证据材料、整个庭审运行模式等因素,与法官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节本认知、法律知识、裁判经验等进行综合的考量分析和演绎推理,从而真正找准案件存在的争议问题所在,并以当前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具体探究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并且做出一个公正裁判的整体思维过程。简而言之,最为重要的就要找准案件的核心问题所在,并通过核心问题观察案件的其他方面,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深入其中,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效果,真正达到案件实质性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真正统一。当然,穿透式审判思维并不是空洞的,其不等同于“非机械司法”或“非程序转空”,其是具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并且有自己特有的识别方式方法,而是将抽象的理念要求具体落实到案件审理过程之中,这便是用穿透式的眼光审理案件全流程的思维方式,通过该思维模式的指导,从而探寻案件的本质特征。
2.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理论基础。是实现秩序价值与实质公正本义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逐渐成熟、完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兼顾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审判人员严格遵守通过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示的案件表面的意思自治、相对性、外观主义者等相关规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但是,案件的本质并未被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也导致基层法院审理后的案件,由于缺少真正了解案件背后真实情况,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经常会出现新证据,从而出现发回、改判等情形的出现。真正孙秋当事人对该案件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目的,发现案件背后真正的公平与正义从而恢复到应有的稳定的秩序至关重要。穿透式审判思维是当前时代背景下积极找寻合同相对性、外观主义、意思自治原则背后真正的秩序价值和实质公正之所在。是实现三效果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效果相统一是破除机械司法的最根本目的,只有将三效果达到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正当性、公正性。三效果中,法律效果作为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基础而存在,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作为法律效果的目标而存在。司法实践工作中的正当性直接来自于法律效果,实质上是来自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于审判者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实践之中。穿透式审判思维,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从而取得三效果相统一,从而实现该模式的价值所在。是让每一个群众在司法实践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价值所在。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其中,对于司法界影响最为深刻的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我国所有司法审判理念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并非是空洞的,是所有的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该目标不断完善工作方式与方法。穿透式审判思维正是适应当前时代形式的重要方式方法,每一件司法的审理过程中,都承载这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对外表达了司法机关对公平正义的实质守护,当然要做到这些,就一定要来处理好实体和程序、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从而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穿透式审判思维正是以这种裁判方法论,将司法为民理念体现的更为实在和具体。
3.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具体价值定位。穿透式审判思维是有效保护真正权利者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穿透式审判思维主要任务是通过还原法律事实,从而对权利者的利益予以保护。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原告的证据中虽然有借款合同以及相应的转账记录,但是通过审理查明所借款项资金循环流转,最后依旧流回了原告自己的银行账户之中,通过具体审理就会发现借款人实际上并非为借款人,其并没有真正适用该笔款项,那么原告的主张其实并非实际,那么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判断后,该笔债权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案件的实质正义。之所以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最为重要的目标是还原事实真相,而事实部分审查准确,能够更好的突破外观主义的局限性,排除不必要的类案筛查,精准查找类案,避免错误的适用法律。在民间借贷案件审查中,原告持有的借条加之转账的凭证,从中可以看出,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具体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对于被告并未实际借款的抗辩理由,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将其法律效率与效果并重。但是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更加注重的是维护法律的公正价值,即实质的正义,其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所在。
4.穿透式审判侧注重于案件案件事实查明。法学家拉伦茨层说:“法律适用的中心并不是在于最终的涵摄,就是在于案件事实的个别部分,从而更好的判断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穿透式审判思维最为重要的问题来自于对案件事实的具体认定,这也是法官审理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法官作出的公正裁判的基础就是还原案件事实,而案件的审理就是在查明事实真相后,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推理,得出结论的过程。穿透式审判思维与通常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等传统的民事审判思维存在明显的不同。穿透式审判思维并不是简单的对单个法律关系进行集中的聚焦,而是更为注重查清和梳理明白复杂多变的案件事实,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从而更加清晰的分析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以此为依据区检索相关的案例、法律事实,其作为一种崭新的审判方式,与要件事实理论相得益彰。
5.穿透式审判的穿透度把握
穿透式审判思维作为一种崭新的审理思维模式,为法院司法裁判提供了更为科学的遵循,但是这也不代表其没有度的约束,不受制约。如果没有按照其应有的步骤开展审理,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会对法律的稳定性以及可预期性带来负影响。对于穿透式审判思维应当把握一定的“度”,由客观事实出发,并非是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应当在全面梳理清楚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于具体的案件事实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深入的审查。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银行交易明细,即核实资金流向,不必要核实其在哪个银行、网点开展的此项业务。同时对于法律关系穿透的深度,应当遵循逻辑关系,只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那么应当给予尊重和保护。如果法官对当事人的表示进行了合理的的怀疑,那么就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对其诉讼的正当性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例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诉被告欠钱,被告认可债务,但是法官仍然要审查借条、转账记录等,这样更加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但是,法官做的这些都应当遵循一定的限度,那就是要以查清相关法律关系为限度。
(二)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类案检索遵循的“3+4”规则三大原则四个维度
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类案检索应当遵循“3+4”规则,即3大原则4个维度。
1.3大原则即合规化原则、合理化原则、渐进和多元化原则。
(1)合规化原则。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因此,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类案检索机制应当符合全国统一规定以及本区域的特别规定。此项工作的顶层设计要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法治精神引领此项机制建设,强化法官案件审理思路同时,还要遵循本区域实际发展规律。首先应当对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类案检索整体进行规范,即穿透式审判的具体思路、类案检索的具体范围,从而站在全局角度对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的类案检索进行规范。
(2)合理化原则。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的类案检索除了应当遵循合规化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化原则。虽然类案检索具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定,但是,还应当注重合理化原则,毕竟各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掌握类案的尺度不一,如果严格按照统一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一些地方无论在技术水平还是裁判水平上都无法达到统一的标准,导致类案检索成为纸上谈兵。
(3)渐进和多元化原则。为更加合理可续的开展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的类案检索机制,此项工作要由浅入深,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的方式和方法。同时对于员额法官的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培养、类案检索的考评要坚持多元化原则,不能单单紧凭一件案件就建立穿透式审判思维,类案裁判的规则需要慢慢摸索。要将日常经验与最终考评相结合,将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的类案检索工作扎根日常工作中,不断培养提升法官的政治素养、心理素质、专业知识能力、实践操作程度、对外公信力等多种因素。
2.四个维度
(1)主体维度。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类案裁判要充分考虑主体因素。本文中所指的主体维度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主审法官本身,由于主审法官的经历不同,其在认知、价值观等方面具有差异性,其对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理解以及对类案的操作方法认识都不相同,因此,要考虑法官个体的差异性,允许法官对此项制度的运行存在不同。第二方面是指法院,由于区域发展水平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因此,各个法院所建立起来的类案检索库也不尽相同,各个法院对员额法官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的培养、要求、考核机制都不相同,因此,法院的主体地位不容忽视。
(2)价值维度。任何值得被敬畏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对性的基本价值。倘若一项制度缺失了价值目标,犹如一条腿职能跋足行走甚至动弹不得。应当科学的界定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类案裁判的价值取向,同时又要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反馈机制,准确评估制度的机制应用。不能过度聚焦员额法官的办案数量而忽视了员额法官办案思路的培养即法官的本身价值的限度。倘若法官办案思路培养机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那么穿透式审判思维以及类案裁判都将沦为一纸空谈。
(3)空间维度。全国各地的法官员额有着明显的不同,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小村庄方,虽然员额法官机制运行的的机理基本相同,但是其表现出来的形式却是千差万别,主要是由于各地方不能的环境,从而引发的制度理性的选择偏好各异。有的地方经济发达,发生纠纷的概率就会比较高,甚至案件的类型偏于新类型的案件,从而对于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和类案裁判的认识较为深入。而有的地方比较闭塞,相对纠纷就会少一些,并且以熟人社会为基础,调解矛盾纠纷成为首要最优选择。故此,法官的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以及类案裁判的认识就会有所局限。该项机制与制度本身的空间承载力密切相关,应充分考虑所辖人口的数量、地域面积的大小、经济发展情况、社会稳定程度等空间因素综合考量,从而设定科学的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类案裁判的渐进式培养规则。
(4)逻辑维度。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类案检索需要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首先,应当注重法院主体地位,特别是法院对法官的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的培养,法官只有具有精准的穿透式审判思维,才能在类案裁判的过程中快速定位所要解决的法律关系,找准法律适用,缩小类案范围,高效作出裁判。其次,要注重穿透式审判思维自身的逻辑维度,不能盲目的对案件进行穿透,而是遵循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具体步骤,逐项开展。最后,还应当掌握类案检索的内在逻辑。对于类案检索,要在明确类案范围“类”的前提下科学开展,而对于“类”确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精准区分“类”的界限。
(三)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类案裁判的四阶十步法
1.穿透式审判思维的适用标准
穿透式审判思维除了在一般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外,还应当着重考虑一下因素:
一是应当判断秩序价值与案件所显现的意思自治、有约必守、相对性、外观主义等规则是否相违背。当然,这里的价值维度是显性的,比如在民商事案件审判领域,对于借贷利率、主体问题、交易习惯等都可以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有点领域比如法律法规背后的立法目的、法理基础等,其形成的隐形的价值秩序,如果单纯依靠证据表面、单一法条本身的含义理解,其往往会破坏法的价值和秩序,要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方式恢复其应有的秩序价值与实质的正义。
二是应当注重裁判结果不能明显偏离朴素公平正义观。司法案件的办理需要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从而在办理的大多数案件结果才能符合普通老百姓的公平正义的认知。虽然法官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并没有刻意的将朴素公平观作为一项重要标准去考量,但是,多数案件的结果均符合朴素公平观。实践操作过程中,也有一些案件存在裁判结果与公众认知发生了明显的偏差,其根本原因并非适用法律本身的错误,而是法官在具体考察案件整体情形的过程中,并没有穿透案件所呈现的表面现象,没有透过现象考察本质所在,不能准确深入理解法规的目的与价值所在,从而产生了大家熟知的机械办案。例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单单仅凭借据就判断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偿还欠款,让恶意一方承担或根本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案件的实质可能为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亦或为买卖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单靠表面证据的裁判让利益失衡,让公正缺失,其实质原因就是没有穿透案件的事实本质,从而发生了错误的法律价值定位。
三是准确判断本案争议焦点属于内部关系还是外部关系,从而考虑穿透思维本质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内部关系是当事人通过双方合意、意识自治等原则建立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内部关系,双方之外对于任意无相关关系的第三人而言都是外部关系。内部关系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穿透案件本身,从而判断财产的实质归、权利的实际属性,不取决于公式外观,此时的穿透较为简单,通过当事人双方就可进行穿透了解。外部关系要侧重于保护合理信任的外观主义,这也是对于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的有效依据,因此,在处理外部关系时,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应当具有谦抑性,除了穿透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本身外,还要考虑对外的公式保护效力。
四是要注重案件性质从而考虑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力度。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案件的分类大体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执行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并不做特别的区分。但是在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考虑案件是否为商事案件。因为商事关系的显著特征在于当事人的理性和信息经验远高于一般的主体,如果当事人对于案涉情况具备足够的经验知识或是专业能力,并且长期从事经营于该领域内,那么就应当对当事人的诚信守约和外观主义要求更高,形式的正义本身已经接近实质正义,穿透式的审判思维在穿透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外观规则和守约义务,更加注重实质的公平性。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御用,要把握好一般性与特殊性的要求,更好的实现类案同判的法律效果。
2.第一阶段:庭前通过穿透诉讼主体与诉讼请求找准类案定位
(1)第一步:通过穿透诉讼主体,对案件基本认知。对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审理案件的重要前提,尤其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存在较多当事人的情形,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前,应当对诸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深入的审查、核实,必要时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职权追加案件当事人。通过阅卷、审查起诉材料以及庭前会议召开大致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穿透,从而对案件进行基本判断。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基本上可以根据借款人、出借人以及担保人进行穿透,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较为熟悉的亲戚、朋友关系,要注重案件真实性,在简单进行类案初筛的时候,可以将虚假诉讼案件纳入筛查范围。
(2)第二步:通过穿透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裁判范围
诉讼请求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事项,具有核心地位,是诉讼的主体,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决定了法官审理案件的具体对象与裁判范围,在诉讼开始时应当对其予以确定和识别,通过仔细阅读起诉状,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其所陈述的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整体了解,并向当事人释明所要明确的问题,以便更好的厘清含义模糊的诉请背后的真实含义,查找出错误或荒谬的诉讼请求,同时再次核实诉请请求有无遗漏,是否需要补充。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个诉请,诉请之间有无相悖的情况,是否需要修正。通过对诉讼请求进行确定,进一步明确案件范围。
3.第二阶段:庭审中对于事实与法律的穿透聚焦具体类案检索类型
(3)第三步:通过穿透争议焦点厘清法律关系。争议焦点是案件审判的重中之重,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开展辩论,案件整体审理过程围绕着争议焦点有序开展。对于争议焦点的总结,事为了更进一步确认待证的案件事实本身。通过当前审判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当事人一般不在庭前提交答辩状,具体意见会在开庭过程中予以陈诉,因此,法官很难在庭前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和预判。总结争议焦点的关键往往要听取诉辩双方的意见,根据事实明确。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进行争议焦点归纳主要应当经过四步:一是全面厘清原被告双方的事实主张;二是将原告权利请求的法律要件和事实进行初步涵摄,从而排除其他与案无关的主张;三是将被告所答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原告诉求和理由进行对应,从而排除非要件事实的主张;四是通过对比整理双方各自的主张,排除各方自认的主张,即为事实争议焦点。
(4)第四步: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明确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是案件审理最为关键的因素,也是案件定性的灵魂,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法官就不能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基本的审查和判断。穿透式审判思维是在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确定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开展举证质证。法官在认定证据时,不能单单依托证据的表象,还要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所有因素进行全面正确的判断。当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度开展依职权调取证据。
(5)第五步:通过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努力还原案件事实。案件的当事人通常是案件的亲历者,事最为了解案件具体事实情况的,但是因为其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难免会为了一己私欲从而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法官要做的就是面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证据和庭审情况,从中判断哪些是真实的事实经过。在思考的过程中,法官应当结合庭审情况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问题询问,从而更加清楚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6)第六步:通过穿透法律关系最终明确类案检索的最小范围。由于当事人所诉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赋予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也会有所差异,对于其开展诉讼活动的法律效果也会产生差异。故而,准确认定案件属于那种法律关系对于法律的适用、类案的检索至关重要。穿透式审判思维中,法官通过庭审活动,深入挖掘内涵的深层次的法律关系,从而明确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一个案件比较复杂,法律关系多层叠加,那么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一一厘清这些法律关系背后的事实,从而更加准确的明确法律关系,为类案检索的精准性提供依据。
(7)第七步:穿透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检索材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当事人对于权利、诉讼等理念的更新,类案检索已经成为常态。司法实践活动中,较多的案件当事人、大多数律师都会进行类案检索,并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的证明从而更有效力的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官应当结合法院类案筛查的结果以及当事人提交的类案检索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类案检索的时间应当允许其在庭审活动结束后案件裁判前。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综合考量,并对当事人所提交的类案检索进行积极回应,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也可以通过庭审释明的方式回应,从而更加科学的运用类案检索材料。
4.第三阶段:庭后通过相关制度以及类案查阅最终确定法律的适用
(8)第八步:通过完善配套机制优化穿透式审理思维模式下类案裁判机制。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往往通过开庭,也难以确定具体类案范围,需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明确规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的案件参会人均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大家通过各自的理解,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开展类案检索,更有利于弥补主审法官对于类案检索空白领域的填补。多层次的穿透案件事实,多角度的查找相关法律,更为科学的对案件进行审理,更有把握的确保案件实现最终的公平与正义。
(9)第九步:通过庭审,法官对案件情况有了整体的了解,法官应当将有争议的证据进一步进行审理和细化,排除无关的证据,从而达到逐一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如果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不能够排除合理化的怀疑或者是没有办法满足法律要求的高度盖然性,按摩法官应当严格适用证据规则,对于附有举证的一方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通过证据已经认定的事实,要进一步的穿透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对其进行深度的理解,当然这里的法律不仅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应当也将国家政策、社会公序良俗纳入。根据已经确定的权利请求和抗辩意见,逐一将案件的要件事实与法律要件进行涵摄,如果诸多要素都齐全,那么就产生了相关的法律效果,否则则不能成立。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要件紧密结合缩小范围后的类案检索的案件进行思考,将其与具体案件事实相结合,从而确定最终的法律适用条款。
5.第四阶段:通过反馈机制检视穿透式审判模式下类案检索的经验
(10)第十步:案件审理完毕后,综合考量案件的发回、改判等情况,确认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类案检索的契合度。案件审理是否真正化解了矛盾纠纷,最为直观的就是看当事人的上诉情况,当事人通过上诉表达对案件裁判的不满,而检验案件质量的最终结果在于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如果案件被发回或者改判,说明在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仍然有没有考虑到的空白领域,还需要不断完善与思考,要针对所遇到的问题,不断调整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类案裁判的模式,更好的总结相关经验。当然除了上级法院处理结果外,法官对于类案产生路径的依赖、错误文书的影响等也应当高度重视,从中查找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完善。
结 语
加强法律适用的统一关键在于正确操作类案检索,正确认识类案裁判,其是促进裁判公正的重要制度,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在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下开展类案裁判,从而更为精准的厘清案件事实,更加准确的适用法律规定,形成类案特定的的主导性审理模式与方法,为法官提供更为充分的审判指导,努力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类似案件类似审判的司法正义,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