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津南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4例涉妇女儿童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赵某与朱某某、朱某刚、朱某萍、某小学健康权案
——限制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案件责任划分
基本案情
赵某与朱某某原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18年11月8日下午第三、四节课课间,同学刘某、韩某某在教室打闹,因韩某某追不上刘某,便让赵某抱住了刘某。朱某某负责班级纪律,要求赵某松手,赵某不松手,朱某某推开赵某,赵某与朱某某相互厮打,朱某某将赵某推撞到墙上。赵某感到疼痛。英语老师得知此事,通知了该班班主任,班主任又通知了赵某、朱某某的家长。放学后赵某前往某一医院检查后转院至某二医院住院,诊断伤情锁骨骨折。2019年8月1日,赵某在某二医院进行二次手术。赵某先后两次起诉要求向朱某某、朱某某的父母朱某刚和朱某萍、某小学赔偿损失6.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赵某12周岁,被告朱某某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六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对其行为后果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赵某未遵守课间纪律与同学打闹,亦未听从同学朱某某的制止,与朱某某厮打,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朱某某制止同学打闹,未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本事件发生在校园内,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课间教师未及时发现情况制止学生打闹,学生受伤后亦未及时送医治疗,应认定学校未充分履行此义务,也应对伤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朱某某监护人朱某刚、朱某萍赔偿原告损失的50%即24203元,学校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19021元。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认能力,这种能力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在校中小学生大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活泼好动,难免在校园内发生侵权损害事件。保障受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厘清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综合分析了受害人不遵守纪律课间与同学打斗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加害人为维护班级秩序推搡受害人的行为过当存在过错,学校未维护好课间秩序、未及时送受害人就医也存在过错,判决受害人、加害人的监护人和学校分担了受害人的损失,对类案审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本判决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不仅对学校加强课间秩序管理敲响警钟,亦是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规范自己行为的守法教育,具有较高社会普法价值。
案例二
高小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夫妻分居期间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基本案情
原告高小某的父亲高某、母亲刘某于2015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8日高小某出生,先天患有疾病,自出生时智力发育、肢体发育迟缓,至今仍无法说话,不能正常表达。高小某的父母于2020年3月开始分居,高小某便一直随父亲高某生活。高某于2020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经人民法院调解刘某于2020年7月15日前给付女儿高小某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的抚养费2600元及医疗费750元。刘某已履行完毕。2021年10月20日,高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万元。高小某随祖父母生活。2023年8月,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未判决准予离婚。2023年3月17日刘某在天津某医院检查头部,显示左侧上颌窦异常信号,考虑囊肿,3月31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诉讼中刘某自称2023年10月7日与校外托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教辅工作,每天工作两个小时,月收入1200元,并提交劳动合同和工资收入证明为证。
裁判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妻双方分居生活,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基本的生活费、接受教育的费用和医疗费用等。高小某在其父高某服刑后一直跟随祖父母,刘某某应当负担这一期间的抚养费。判决刘某某支付高小某2020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抚养费25025元,支付该期间大额医疗费用的一半5011.26元。判决的同时,鉴于刘某某在与高某分居期间,怠于给付婚生女抚养费、怠于探望、照顾女儿向刘某某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积极履行给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主动探望、照顾女儿,关注女儿的身心成长。回访过程中发现刘某某仍未对女儿进行过探望,向其签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提示刘某应提升责任意识,正确履行其职责,关注子女成长状况,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
典型意义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论夫妻的婚姻状况如何,双方都应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所需。我国为法定婚后共同财产制,从共同财产的本质特征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无约定,一方经济收入在所有权归属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子女抚养费无论父母哪方给付,均可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收入实际已经相对独立,双方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占有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况类似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的财产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还认定为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势必使一些父母以分居名义逃避应尽的抚养义务。所以,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不论父母是否离婚,父或母一方并未实际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的,未成年子女当然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案例三
雷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签发首份妇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雷某与王某系同居关系,王某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谩骂申请人雷某。2024年3月8日王某酒后辱骂并动手殴打雷某,后雷某报警且于当日到医院就医。雷某因长期处于恐慌中选择向津南区妇联寻求帮助,妇联根据雷某的实际情况代申请人向津南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裁判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经本院判决离婚,后双方仍在津南区某小区房屋内共同居住。2024年3月8日7时许,在双方居住房屋内,申请人自述其因询问被申请人衣服问题,双方发生口角,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持刀,申请人用木棍将被申请人刀打掉,后被申请人用木棍殴打申请人头部,并将申请人左手小手指咬伤。申请人提交的就医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对其殴打及威胁、辱骂,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对王某起到了震慑作用。法院与妇联共商矛盾纠纷化解,为涉家暴案件的受害人提供多方咨询、快速立案、及时审理、有效执行、定期回访,共促社会和谐,真正织密织牢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网”,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李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
——津南法院发出2024年首份《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取多名车主放于车内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此外,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未取得运输危险品资格的情况下,在同案人员唆使下驾车运送汽油,被执勤民警查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其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未取得运输危险品资格的情况下,运输危险化学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其部分犯罪事实经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部分犯罪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因本案无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机动车的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元,该罚款在罚金中予以抵扣。公安机关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某有结交不良人员且与父母沟通交流少的情况,在分析犯罪成因后,承办法官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的监护人进行训诫,并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李某某思想、心理、交友、行为具体状况,并进行合理管教。通过法官的教育指导,监护人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承诺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自觉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多次强调并作出重要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家事”上升为“国事”,为法院参与引导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法院通过签发《家庭教育令》充分发挥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障作用,指导监护人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规范自身行为。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子女影响深远,家庭教育就要为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控制能力不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监护职责。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多陪伴、多示范、多交流,反思传统家庭教育观念和做法,及时调整教育方法,正确地进行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