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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停车应禁止,切莫引来“大烦恼”
违法停车应禁止,切莫引来“大烦恼”
  发布时间:2024-05-30 17:13:17 打印 字号: | |

道路车辆总是乱停特别糟心,不光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可能引发不必要的交通事故,由此也给自身惹上祸。近日,津南法院民三庭依法审理一起因违法停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30日8时32分许,因路口中有四辆违法停放的车辆遮挡行车视线,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于双港镇淇水道与桐林路交口处发生碰撞,导致王某所驾电动车车辆右侧后部及后部右侧与李某所驾车辆前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李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双港大队出警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摄并固定证据。四辆违法停车的驾驶员李某1、林某、赵某、宋某均接受交警双港支队询问,对事故发生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为违法停车状态予以认可。

后交警双港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的接触部位、事故车辆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以及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类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1、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前部与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右侧后部及后部右侧发生接触。2、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通过东侧路口停车线进入时,东向西方向信号灯为绿灯状态;现有材料不具备鉴定无号牌三轮机动车进入路口时信号灯状态的条件。3、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定型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该事故交警双港大队未确定事故责任。

因李某系网约车驾驶员,其车辆在修理期间产生了停运损失费,故李某将事故相对方王某及违法停车的李某1、林某、赵某、宋某及其相应的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用14130元。

以案释法

承办法官赵以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几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调取公安交通卷宗中的视频及影像资料、各方当事人笔录,对案件进行了整体研判,法院认为四被告及其保险公司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本案涉及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性问题:

1.李某1、林某、赵某、宋某违法停靠车辆的行为应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王某与李某均系正常行驶,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二人在通过路口时有闯红灯的行为出现。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违法停靠的车辆阻挡了王某与李某的视线,导致二人未能注意到对方车辆的行进轨迹,而发生碰撞,因此李某1、林某、赵某、宋某等四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李某1、林某、赵某、宋某均应按照16%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本案中王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虽然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定型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但该类电动三轮车并未纳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予以注册登记,该类车辆无法取得机动车牌照,保险企业也无法为该类电动三轮车办理交强险。实践中,驾驶该类电动三轮车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注册号牌,但在目前并未形成社会共识,大多数人仍将该类车辆视为非机动车,以普通大众的认知水平难以对车辆的性质进行准确的判断。因此交管部门将该车辆认定为机动车系通过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得出的结论,仅系划分责任的依据,故法院在判决时认定王某驾驶的车辆仍应属于非机动车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所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该规定,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方不是赔偿义务人,即使非机动车方负有事故责任,仅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并不承担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应赔偿机动车的车辆停运损失费等财产损失。

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一方应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李某未能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存在过错,且李某未举证证明王某驾驶的非机动车故意碰撞其机动车,故法院不支持李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综合以上,因李某1、林某、赵某、宋某等四人所驾驶的车辆均已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故首先由四车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在财产损失限额内各赔偿2000元,剩余6130元,由林某、赵某、宋某三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按照16%的责任比例各赔偿980.8元,李某1按照16%的责任比例赔偿980.8元,剩余部分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

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对于结果都认同,判决内容现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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