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污染防治设施名存实亡?侥幸心理要遭罚!
污染防治设施名存实亡?侥幸心理要遭罚!
  发布时间:2024-06-03 15:17: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受理了一起“环境违法”非诉审查案件,被执行人系从事假指甲生产经营的公司。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虽在喷涂生产线上配置了废气治理设施,但该设施早已失修损坏,喷涂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任何处理便向外排放。该公司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生态环境局对其依法作出罚款三万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因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生态环境局依法向津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依法审查后,津南法院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加强对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治理既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也是维护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津南法院将坚持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为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注入强心剂,为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做出贡献。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