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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看法院 | 天津政法报:行法治之力,为妇女儿童筑造温暖港湾
媒体看法院 | 天津政法报:行法治之力,为妇女儿童筑造温暖港湾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7:45 打印 字号: | |

日前,津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妇女儿童三权益司法审判白皮书(2021-2023)》及典型案例。

2021年至2023年,津南法院共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4092件,其中刑事案件107件,民事案件3870件,行政案件115件,结案4058件,结案率99%。3年来在该院一审受理的家事案件中,排名前三的案由主要有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和继承纠纷。涉妇女儿意权益类案件中,呈现诉讼主体人数众多,涉及利益复杂多样,身份、财产、感利益相互叠加,矛盾化解难度较大等特点。

为此,该院坚持“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原则,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持续织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网,组建专业团队,坚持专业化发展方向;立足审判职能,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建立联动机制,凝聚司法保护合力;开展宣传教育,延伸司法服务。

该院从“高站位推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高水平促进妇女儿童案件审判专业化发展、高标准加强诉源治理与多元解纷工作、高质量完善妇女儿童纠纷判后帮扶机制”4个方面入手,准确把握新时代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妥善处理涉及妇女儿童各类纠纷,推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典型案例

1、签发首份妇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雷某与王某系同居关系,王某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谩骂申请人雷某。3月8日王某酒后辱骂并动手殴打雷某,后雷某报警且于当日到医院就医。雷某因长期处于恐慌中选择向津南区妇联寻求帮助。区妇联根据雷某的实际情况向津南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经院判决离婚,后双方仍在津南区某小区房屋内共同居住。3月8日7时许,双方发生口角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当时持刀,申请人用木棍将刀打掉,后被申请人用木棍殴打申请人头部,并将申请人左手小手指咬伤。申请人提交的就医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对其殴打及威胁、辱骂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对王某起到了震慑作用。法院与妇联共商矛盾纠纷化解,为涉家暴案件的受害人提供多方咨询、快速立案、及时审理、有效执行、定期回访,共促社会和谐,真正织密织牢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网”,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对涉罪成年人家属发出《家庭教育令》

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取多名车主放于车内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此外,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及运输危险品资格的情况下,在同案人员唆使下驾车运送汽油,被民警查获。

津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其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及运输危险品资格的情况下,运输危险化学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鉴于其作案时未满18周,其部分犯罪事实经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属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某有结交不良人员且与父母沟通交流少的情况。在分析犯罪成因后,承办法官决定对被告人的监护人进行训诫,并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李某某思想、心理、交友、行为等具体状况,并进行合理管教。通过法官的教育指导,监护人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承诺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自觉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3、首发《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

今年4月,津南区法院民一庭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进行案件回访,并向该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

法官在审理该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发现,小高的母亲刘某曾起诉小高父亲高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在分居期间,刘某未对婚生子尽到教育抚养义务,在儿子先天话没有疾病、治理及肢体发育迟缓的情况下,怠于给付抚养费,怠于探望、照顾儿子,故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积极履行给付儿子抚养费的义务,主动探望、照顾儿子,关注儿子的身心成长。

为实地了解《家庭教育令》履行情况和小高的生活状况,法官来到小高家中对其进行回访。回访中发现,孩子母亲刘某除按时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外,仍未为对孩子进行过探望。因此,根据《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签发《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提示刘某应提升责任意识,正确履行其职责,关注子女成长状况,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

《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牢牢把握“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让父母在“带娃”这件大事上知其责、慎其行,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津南区法院在案件审理及回访的过程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因案制宜"加强提示、教育,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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