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连锁药店多年的店主,明知相关药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情介绍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7年起在河北省廊坊市某区经营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2023年7月14日,其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已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入和销售,仍从他处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进氨酚曲马多200盒。在2023年7月30日至8月29日期间,张某某在明知刘某系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氨酚曲马多22盒(盐酸曲马多含量共计9.9g),获利726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明知是吸毒人员的刘某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26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部分常见毒品逐渐较难获得,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疗用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以满足吸毒瘾癖,致使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医药从业者违规向吸毒人员出售麻精药品不仅助纣为虐,而且触犯刑法。郑重提醒广大医药从业者,严守道德和法律红线,不要因一时之利而带来终身悔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