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坚持让彩礼回归“礼”的本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并于11月27日举行婚礼,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0元。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原告与被告每两周相聚生活一次,但未领取结婚证。后原告以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原告:“我们之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没有夫妻之名,所以彩礼应该还给我!”
被告:“你忘恩负义!我们之间虽然没有夫妻之名,但已有夫妻之实,我们一起生活了这么长时间,你有没有良心?”
原告:“你别跟我来这一套,法律就这么规定的,没登记就不是夫妻,我给你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没结婚就应该还给我!”
被告:“我一直催你结婚,你都跟我说再等等再等等,是我不想结的吗?再说彩礼我也没有用在我自己身上,基本上都用在咱俩的生活开支了,你现在要我还给你?我不同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共同生活有一年半之久,且举行了婚礼,原告的衣物及生活用品部分是被告购买,被告也经常帮助原告探望其家人及购买物品,双方已经进行了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其次,原告认可彩礼已经大部分用于购买婚房的家具、日用物品以及平时生活开支。再次,被告多次催促原告领结婚证,原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已经举行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加之彩礼的支出大部分用在了双方共同生活开支,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高额彩礼”“天价彩礼”引起越来越多人的讨论,在一些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成为当事人双方争执重点。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的审判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彩礼金额、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以及当地习俗,是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具体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法院将公平公正地处理好彩礼返还的纠纷,让“彩礼”定位于“礼”,弘扬和谐、稳定、幸福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