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津0112执10765号被执行人沈伟盗窃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应按照比例向各被害人发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公告如下:
请(2024)津0112刑初829号案件被害人林玉川、李明义、张辉斌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至本院执行局办理认领手续(或邮寄书面领款材料)。逾期不认领或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本院将对相应案款依法予以提存,相关费用由权利人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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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